金融稅務FINANCIAL TAXATION NEWS
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贈與境內財產,要如何申報贈與稅?
公文摘要解析
- 境外國民贈與,若贈與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且行為前二年內居留未達365天,贈與總值超過244萬元,應於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 申報期限調整,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可書面申請延長3個月,特殊情況則視稽徵機關核定。
- 課稅範圍明確,針對頻繁居住於我國境外的國民,其在境內財產的贈與行為,明確規範了申報義務與時程。
政策實務解析:此公告旨在釐清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就其在境內之財產為贈與時的贈與稅申報規定。重點在於明確「經常居住境外」的定義,即贈與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在境內居留時間合計未滿365天。當此類贈與的年度總值超過法定免稅額(新臺幣244萬元)時,贈與人應於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公告亦提供了申請延長申報期限的途徑,顯示稅務機關在特定情況下的彈性考量,以確保納稅義務人能順利履行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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