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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稅務FINANCIAL TAXATION NEWS

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屋或土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公文摘要解析

  • 營利事業出售法院拍定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
  • 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計算稅額,並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申報。
  • 交易損失部分,依規定亦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政策實務解析:此公告主要係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及第24條之5第2項之規定,明確闡述營利事業出售特定期間取得之房地所產生之交易所得或損失,其申報及計算方式。適用對象為營利事業,其條件為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並經法院拍定之房屋或土地。實務作業上,應注意將房地交易之損益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且交易損失不得用於抵減營利事業所得額。此規定之脈絡,旨在落實房地合一稅制之精神,針對特定不動產交易採獨立稅率或規定方式課徵,以區別於一般企業營運所得。

影響區域房價觀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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