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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稅務FINANCIAL TAXATION NEWS

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公文摘要解析

  • 兩岸所得,應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 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上限為因加計大陸所得而增加的稅額。
  • 提醒民眾,應詳加瞭解相關規定,避免因漏報或錯報而面臨補稅處罰。
政策實務解析:此公告旨在重申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綜合所得稅申報義務。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所得,需將其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為避免雙重課稅,已在大陸地區繳納的所得稅額,可申請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所得而依臺灣地區稅率計算增加的稅額。此為例行性宣導,提醒民眾務必依規定申報,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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