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金融稅務FINANCIAL TAXATION NEWS

105年1月1日以前購入預售屋,105年1月1日以後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再出售者,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公文摘要解析

  • 預售屋買賣納稅人於105年1月1日前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於105年1月1日後才完成所有權登記取得房地,出售時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
  • 取得日期認定房地合一稅的房屋、土地取得日,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預售屋完工取得後出售,視為成屋交易,應以成屋登記日為取得日。
  • 申報提醒凡於105年1月1日以後登記取得所有權的房地,出售時請務必依限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逾期未申報者,可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並繳納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政策實務解析:此公告旨在釐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適用於預售屋買賣的課徵時點。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者,應課徵房地合一稅,而房屋、土地的取得日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因此,即使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簽訂日期早於105年1月1日,但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則出售時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公告呼籲相關納稅義務人應留意此規定,並依限辦理申報,亦提供自動補報的免罰管道。

影響區域房價觀測

自動比對本篇公文提及之行政區域,提供一鍵查詢實價登錄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