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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稅務FINANCIAL TAXATION NEWS

營利事業出售股份或出資額,應注意是否落入課徵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

公文摘要解析

  • 股權交易納入房地合一稅2.0課徵範圍,營利事業出售持股超過50%之國內外公司股權,若被投資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則視同房地交易。
  • 價值認定彈性放寬,若被投資事業能提供會計師簽證的實價資料,可按資產時價總額認定股權價值,使房地占股權比例的計算更貼近實際。
  • 舊制房地排除適用,110年6月30日前取得的股權,若其中屬舊制房地(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價值比例部分,不適用房地合一稅。
政策實務解析:此公告明確擴大房地合一稅2.0的適用範疇,將部分營利事業股權交易納入課稅。其適用對象為營利事業,需符合持有被投資事業股權超過50%,且該被投資事業股權價值超過50%由境內房地構成的條件。實務作業上,公告修正了股權價值的認定方式,允許透過會計師簽證的實價資料來衡量,使房地持有比例的計算更為客觀。同時,針對舊制房地,亦有排除適用的規定。此舉旨在阻斷以股權交易規避房地合一稅的行為,確保稅基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