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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稅務FINANCIAL TAXATION NEWS

海外所得應依法核實申報,申報期後可善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檢視申報內容

公文摘要解析

  • 查調海外所得資料,國稅局已陸續歸戶,納稅義務人可申請核對申報內容。
  • 出售海外有價證券獲利,若被查獲漏報,將補徵稅額並處罰。
  • 自行補報海外所得,若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辦理,可適用稅捐稽徵法免罰規定。
政策實務解析:本公告旨在提醒納稅義務人,針對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過,國稅局現已歸戶部分海外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可向各地國稅局申請所得清單,以核對申報內容是否完整,特別是涉及出售海外有價證券的獲利。若經國稅局查獲漏報,將依法補徵稅額並予處罰。惟公告強調,所得清單所列資訊非全部海外所得,納稅義務人仍應自行申報未列於清單的項目。此外,為鼓勵誠實申報,若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適用免罰。此為配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之實務作業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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