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06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70030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堅 訴訟代理人 賴○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慧菁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 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請求被...」
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堅
訴訟代理人 賴○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慧菁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
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
,666,2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是依上開規定
,本件利息、違約金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27日
(見115年度司促字第1098號卷第11頁)之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51,697,9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5,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84,9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 別 計 算本 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 付 總 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66萬6,285元) 1 利息 1,050萬元 88年2月20日 115年1月27日 (26+342/365) 11.5% 3,252萬6,410.96元 2 違約金 1,050萬元 88年2月20日 115年1月27日 (26+342/365) 2.3% 650萬5,282.19元 小計 3,903萬1,693.15元 合計 5,169萬7,9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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