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31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5072925)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代 理 人 林○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 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
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代 理 人 林○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
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規
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上開
修正條文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生效。故聲請人應繳納6,000
元之裁判費。
二、本件經查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昌公司
)有葉祺成、軒志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軒志公司)、王家華
等3名董事,其中擔任董事長葉祺成已於114年10月10日死亡
而不能為訴訟行為,惟其餘董事軒志公司、王家華,於葉祺
成死亡後應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另行為
相對人補選董事長,如其等不依該等規定互選董事長時,依
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即應由其等全體代表相對人
,相對人現仍有軒志公司、王家華代表,而得為訴訟行為。
故請陳報相對人恆昌公司之全體「董事」,即軒志公司、王
家華為法定代理人。(相對人恆昌公司之董事軒志公司為一
人有限公司,如確認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可依公司法第
208條↗之1臨時管理人規定,選任軒志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並陳
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