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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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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拍字第131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代 理 人 林○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 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

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代 理 人 林○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 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規 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上開 修正條文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生效。故聲請人應繳納6,000 元之裁判費。 二、本件經查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昌公司 )有葉祺成、軒志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軒志公司)、王家華 等3名董事,其中擔任董事長葉祺成已於114年10月10日死亡 而不能為訴訟行為,惟其餘董事軒志公司、王家華,於葉祺 成死亡後應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另行為 相對人補選董事長,如其等不依該等規定互選董事長時,依 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即應由其等全體代表相對人 ,相對人現仍有軒志公司、王家華代表,而得為訴訟行為。 故請陳報相對人恆昌公司之全體「董事」,即軒志公司、王 家華為法定代理人。(相對人恆昌公司之董事軒志公司為一 人有限公司,如確認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可依公司法第 208條之1臨時管理人規定,選任軒志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並陳 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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