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25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18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5072925)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代 理 人 李○倫
相 對 人 林○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國與其獨資經營之國盛工程
行,於民國114年4月18日簽發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到期日為115年3月5日,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相對人林○國並於114年7月14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其獨資經營之國盛工
程行向聲請人簽發票據及買賣價金之擔保,設定1,8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
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
、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
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4年7月7日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
案。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後,
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1,212,000元及
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買賣
契約書、增補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國、債務人林○國即國盛工程行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
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九如鄉 惠農 864 0 0 1,958.22 100分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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