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97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70030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9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堅 代 理 人 賴○秀 債 務 人 謝○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20,775元,及自民國115年 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0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10,044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8,...」
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9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堅
代 理 人 賴○秀
債 務 人 謝○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20,775元,及自民國115年
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0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10,044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8,522元,及自民國115年4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9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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