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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1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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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訴字第115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01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58號 原 告 吳○萱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 被 告 徐○為 黃○琳 郭○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 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 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原 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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