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15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1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統編:9697576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1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58號
原 告 吳○萱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
被 告 徐○為
黃○琳
郭○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
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
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原
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