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7079912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 代 理 人 朱○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宗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2,793元,及自民國115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6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本裁判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
代 理 人 朱○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宗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2,793元,及自民國115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6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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