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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3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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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3448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 代 理 人 朱○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先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31,688元,及自民國115年 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7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裁判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 代 理 人 朱○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先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31,688元,及自民國115年 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7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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