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70030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堅 代 理 人 蕭○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培文 林可人 一、債務人楊培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0,389元,及自民國1 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4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如對債務人楊培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本裁判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堅
代 理 人 蕭○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培文
林可人
一、債務人楊培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0,389元,及自民國1
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4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如對債務人楊培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林可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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