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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北補字第1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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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北補字第1513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6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連○昌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誠 訴訟代理人 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計算式 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2026-06-1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連○昌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誠 訴訟代理人 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計算式 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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