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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北簡字第38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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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北簡字第3838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838號 原 告 邱○雄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邱○○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間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民國115年6月1日具狀到院,主張第一項請求, 被告應償還原告邱○雄、邱○○雲二人新臺幣41萬783元加計利 息60萬8327元加計違約金124萬8300元共計226萬8572元。第二項 請求,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起止至清償返還,依民法184條第一 項因故意不法侵他人之權利負損害賠償41萬元,無法運轉經營一 年致損失20萬元。15年共損失300萬元由被告...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838號 原 告 邱○雄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邱○○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間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民國115年6月1日具狀到院,主張第一項請求, 被告應償還原告邱○雄、邱○○雲二人新臺幣41萬783元加計利 息60萬8327元加計違約金124萬8300元共計226萬8572元。第二項 請求,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起止至清償返還,依民法184條第一 項因故意不法侵他人之權利負損害賠償41萬元,無法運轉經營一 年致損失20萬元。15年共損失300萬元由被告負賠償責任等情, 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7萬8572元,第一審裁判費6萬7956元。 原告再於115年6月23日具狀減縮聲明,第一項減縮請求為101萬9 110元,第二項300萬元撤銷。則減縮聲明後,原告訴之聲明僅「 被告應給付原告101萬911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繳納1萬3434元 原告繳納5660元,尚應繳納7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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