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231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09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5072925)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231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代 理 人 吳○橙 原告與被告林助信律師即李堅生即采盛實業社之遺產管理人間給 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助信律師即李堅生即采盛 實業社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48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1萬647元(詳如附...」
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0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231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代 理 人 吳○橙
原告與被告林助信律師即李堅生即采盛實業社之遺產管理人間給
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助信律師即李堅生即采盛
實業社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48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1萬647元(詳如附表
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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