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6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1683157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銑 訴訟代理人 王○雯 被 告 陳嫈嫈(兼黃綉盤之繼承人) 陳慶澍(即黃綉盤之繼承人) 陳篤驫(即黃綉盤之繼承人) 陳篤疊(即黃綉盤之繼承人) 陳四傑(即黃綉盤之繼承人) 陳微微(即黃綉盤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本裁判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銑
訴訟代理人 王○雯
被 告 陳嫈嫈(兼黃綉盤之繼承人)
陳慶澍(即黃綉盤之繼承人)
陳篤驫(即黃綉盤之繼承人)
陳篤疊(即黃綉盤之繼承人)
陳四傑(即黃綉盤之繼承人)
陳微微(即黃綉盤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
額。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陳嫈嫈及被告即黃綉盤之繼承人陳慶澍
、陳篤驫、陳篤疊、陳四傑、陳微微於黃綉盤之遺產範圍內應給
付新臺幣(下同)95萬534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456計算之利息並自115年1月26日
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6萬431元(含本金95萬5343
元及自114年12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2月22日止之利息及
自115年1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2月22日止之違約金共508
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10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231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文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95萬5343元 114年12月26日 115年2月22日 3.1456% 4857.6元 2 違約金 95萬5343元 115年1月26日 115年2月22日 0.31456% 230.53元 小計(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50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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