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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板橋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板小字第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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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板小字第639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0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

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63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 訴訟代理人 黃○育 被 告 天樂音印刷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0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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