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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板橋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板小字第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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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板小字第595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周振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 幣30,383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59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堅 訴訟代理人 朱○昇 陳○珊 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周振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周振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 幣30,383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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