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小字第595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70030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周振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 幣30,383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59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堅
訴訟代理人 朱○昇
陳○珊
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周振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周振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
幣30,383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