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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板橋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板小字第16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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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板小字第1658號板橋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本裁判由 板橋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65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 訴訟代理人 游○騏 被 告 金森嵐即森嵐手作烘焙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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