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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高雄簡易庭民事115年度雄補字第14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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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雄補字第1413號高雄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3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先 原 告 潘○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86元(計算 式:17,666+94,420=112,08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

本裁判由 高雄簡易庭民事2026-06-0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先 原 告 潘○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86元(計算 式:17,666+94,420=112,08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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