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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金城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城簡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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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城簡字第24號金城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返還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如下,事實、

本裁判由 金城簡易庭民事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城簡字第2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堅 訴訟代理人 楊○明 訴訟代理人 徐○青 被 告 周○○琳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城簡字第2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6月25日在福建金門地方 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敬展 書 記 官 李 文 通 譯 洪自興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堅 未○ 訴訟代理人 楊○明 未○ 訴訟代理人 徐○青 到 被 告 周○○琳 到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判決, 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如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84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 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含) 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李 文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文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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