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8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票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5072925)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訴訟代理人 張○傑 被 告 元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華 謝○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96萬2,3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836元。茲...」
本裁判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訴訟代理人 張○傑
被 告 元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華
謝○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96萬2,3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941萬2,480元 1 利息 941萬2,480元 113年4月28日 115年1月5日 1+253/365 16% 254萬9,880元 小計 254萬9,880元 合計 1,196萬2,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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