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688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70030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8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堅 代 理 人 陳○豪 債 務 人 徐○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026元,及自民國 115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已核算未清償利息1,590元、違約金200元、手續費300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
本裁判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8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堅
代 理 人 陳○豪
債 務 人 徐○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026元,及自民國
115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已核算未清償利息1,590元、違約金200元、手續費300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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