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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10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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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訴字第106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51,5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7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0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 訴訟代理人 尹○芩 吳○松 被 告 億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立 被 告 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51,5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7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億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億昇公司)前 於民國113年7月30日邀同被告林○立、張○慈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3 年,採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 (月)加碼1.25%機動計息。如逾期償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 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億昇公司未依約履行,迄 今尚積欠本金1,151,54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 告林○立、張○慈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億昇公司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約定書、 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 、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及月調利率查詢等件為證(促字 卷13-27頁),自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72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連帶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諭知應於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之利率及期間 違約金計算之利率及期間 809,460元 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9%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42,087元 自民國11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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