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06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07720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51,5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7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0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
訴訟代理人 尹○芩
吳○松
被 告 億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立
被 告 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51,5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7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億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億昇公司)前
於民國113年7月30日邀同被告林○立、張○慈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3
年,採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
(月)加碼1.25%機動計息。如逾期償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
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億昇公司未依約履行,迄
今尚積欠本金1,151,54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
告林○立、張○慈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億昇公司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約定書、
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
、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及月調利率查詢等件為證(促字
卷13-27頁),自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72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連帶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諭知應於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之利率及期間 違約金計算之利率及期間 809,460元 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9%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42,087元 自民國11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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