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196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12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1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林小翼即天晶工程行(獨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小翼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個人   與自身所獨資經營之商號即天晶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 00號號)對於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   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40   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4年   5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天晶工程行於民國114年6月14日以自身為買受人, 邀同相對人林小翼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 兩人並於同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2,482,000元、到期日為1 15年3月17日之本票1紙,相對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上開本票經聲請人 屆期提示但未獲清償,迄今尚欠1,456,500元迄未清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兼債務人林小翼即天晶工程行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兼 債務人林小翼即天晶工程行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9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後壁區 本協 305 2300.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96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43 臺南市○○區○○里○○0號之10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層、鋼骨造、自用農舍 121.64 121.64 平方公尺 全部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