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09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5072925)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代 理 人 許○紘
相 對 人 薛○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薛○芬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債務人薛穗柏獨資設立之森柏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
)對於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
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
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
43年8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薛○芬與債務人薛穗柏即森柏商行於113年9月2日
共同簽發面額4,0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12月5日之本
票1紙,並以相對人薛○芬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
款,尚欠本金4,000,000元,又債務人薛穗柏即森柏商行
於115年2月1日死亡,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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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化區 新安 516 93.85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 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屋頂突出物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314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54.46 54.46 54.46 9.66 173.04 平方公尺 6.09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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