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87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07720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86,4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8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
訴訟代理人 劉○宏
黃○蘭
被 告 瑪雲朵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貞
被 告 劉○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86,4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瑪雲朵有限公司(下稱瑪雲朵公司)於民國
112年9月13日邀同被告林○貞、劉○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
10月12日起至115年10月12日止,利息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
(月)加碼3.37%(屆期時為4.98%)機動計算,分36期,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依約按期清償,除依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
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瑪雲朵公司公司僅繳款至11
4年9月11日止即未依約攤還本息,經原告催告後仍未清償,
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約定,已喪失期
限利益,尚欠本金690,510元、295,9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被告林○貞、劉○瑩為被告瑪雲朵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確實有原告主張之欠款,但目前無能力清償,被
告劉○瑩有穩定工作,希望能以最長還款期限、最低金額分
期慢慢還等語。並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
定書、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
易明細表2份、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2份、產品利率查詢
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亦不爭執前開欠款,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命被告連
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表:
編號 積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計算期間 1 690,510元 4.98%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95,908元 4.98% 同上 同上 合計 986,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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