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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28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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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訴字第287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86,4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8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 訴訟代理人 劉○宏 黃○蘭 被 告 瑪雲朵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貞 被 告 劉○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86,4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瑪雲朵有限公司(下稱瑪雲朵公司)於民國 112年9月13日邀同被告林○貞、劉○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 10月12日起至115年10月12日止,利息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 (月)加碼3.37%(屆期時為4.98%)機動計算,分36期,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依約按期清償,除依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 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瑪雲朵公司公司僅繳款至11 4年9月11日止即未依約攤還本息,經原告催告後仍未清償, 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約定,已喪失期 限利益,尚欠本金690,510元、295,9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被告林○貞、劉○瑩為被告瑪雲朵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確實有原告主張之欠款,但目前無能力清償,被 告劉○瑩有穩定工作,希望能以最長還款期限、最低金額分 期慢慢還等語。並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 定書、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 易明細表2份、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2份、產品利率查詢 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亦不爭執前開欠款,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命被告連 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表: 編號 積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計算期間 1 690,510元 4.98%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95,908元 4.98% 同上 同上 合計 986,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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