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2599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訴字第259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參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59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堅 訴訟代理人 林○辰 被 告 威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顏煒哲 顏宸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參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於借據(企業戶專用)第32 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借據(企業 戶專用)2份(下合稱系爭借據)為憑(本院卷第12頁、第2 8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威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富公司)於民國111 年1月12日邀同被告顏煒哲、被告顏宸申為連帶保證人與原 告簽立系爭借據,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下稱第1筆借款)、3,000,000元(下稱 第2筆借款),第1筆借款之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14日起至11 7年1月14日止,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年 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計年利率0.575%計付,借款到期年利率為2.295%(計算式:1 .72%+0.575%=2.295%)。第2筆借款之借款期間為111年1月1 4日起至117年1月14日止,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 ,自第2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加計年利率1.405%計付,借款到期年利率為3.125% (計算式:1.72%+1.405%=3.125%)。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上開2筆借款之違約 金計算方式,皆依據系爭借據第7條約定,如遲延還本付息 時,除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 金。詎被告威富公司就系爭借款自114年12月14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威 富公司尚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被告顏煒哲、被告顏宸申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第2 項所示。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威富公司及被告顏煒哲則以:有欠原告主張的這些錢, 因為公司的整體景氣不佳、營運成本和週轉困難,但沒有逃 避債務,仍在積極的尋求償還方案。但現在公司營運困難, 收入較低,資金吃緊,希望能將原告與臺灣中小企銀、第一 商業銀行之債務以整體性債務協商方式處理,由各債權銀行 共同調整還款條件、延長清償期數等語,資為答辯。  ㈡被告顏宸申則以:我有欠原告主張的這些錢。答辯理由同被 告威富公司及被告顏煒哲所述。另補充:被告顏煒哲是我兒 子,是為了公司操作方便,才讓他當負責人,但實際上所有 的經營、財務都是我在主導運作,他本身沒有參與,我願意 負擔全部責任,請求原告可以避免讓我兒子留下不好的信用 紀錄。我沒有要逃避責任,主要是因為我長年在越南經營, 碰到疫情影響,加上第一銀行收回1,900多萬元借款,導致 資金斷流,目前的客戶都還在,都是越南前三大製造商和品 牌商,也是有越南股票上市櫃公司。希望原告給我機會,預 計在今年第四季拿到訂單,我拿到貨款之後會以原告為第一 優先償還等語,資為答辯。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 出系爭借據、雙掛號函件存根及催告書、臺灣土地銀行區域 中心一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放款中心利率查詢、財團法人中 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書、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戶 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38、43-49頁),被告 亦不爭執確有積欠原告所請求之上開金額,本院綜據上開事 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雖辯稱公司經營困難,致 積欠債務,希望可以協商,具有意願償還債務等語,惟有無 資力償還乃至有無償還意願,洵屬執行及主觀意願層面,尚 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是被告所辯,難謂有據。是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 TWProbe 房產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