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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審補字第5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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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審補字第55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54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銑 訴訟代理人 劉○誠 被 告 張○發 被 告 張○華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 ,535,809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 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8,452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7,95...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54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銑 訴訟代理人 劉○誠 被 告 張○發 被 告 張○華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 ,535,809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 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8,452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7,95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900萬元) 1 利息 1,600萬元 114年8月18日 114年10月7日 (51/365) 4.1250% 9萬2,219.18元 2 違約金 1,600萬元 114年9月19日 114年10月7日 (19/365) 0.4125% 3,435.62元 3 利息 5,800萬元 114年8月18日 114年10月7日 (51/365) 4.1250% 33萬4,294.52元 4 違約金 5,800萬元 114年9月19日 114年10月7日 (19/365) 0.4125% 1萬2,454.11元 5 利息 1,250萬元 114年8月16日 114年10月7日 (53/365) 4.1250% 7萬4,871.58元 6 違約金 1,250萬元 114年9月17日 114年10月7日 (21/365) 0.4125% 2,966.61元 7 利息 250萬元 114年8月16日 114年10月7日 (53/365) 4.1250% 1萬4,974.32元 8 違約金 250萬元 114年9月17日 114年10月7日 (21/365) 0.4125% 593.32元 小計 53萬5,809.26元 合計 8,953萬5,8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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