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50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2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5072925)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2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08號
原 告 楊○嬋
訴訟代理人 沈○賢律師
王○臻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2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
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
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
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
字第9192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被告不得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58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
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而被告係以系爭執行
名義向本院聲請就原告對第三人奇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
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9192號強制執
行事件受理,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
幣(下同)5,598,187元。原告上開各項訴之聲明,自經濟
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訴訟標
的價額應僅以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數額為準,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為5,598,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
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102,200元 1 利息 2,102,200元 105年10月30日 110年7月19日 (4+263/365) 20% 1,984,707元 2 利息 2,102,200元 110年7月20日 115年1月15日 (4+180/365) 16% 1,511,280元 小計 3,495,987元 合計 5,598,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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