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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審補字第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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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審補字第50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2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2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1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08號 原 告 楊○嬋 訴訟代理人 沈○賢律師 王○臻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2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 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 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 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 字第9192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被告不得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58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 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而被告係以系爭執行 名義向本院聲請就原告對第三人奇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 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9192號強制執 行事件受理,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 幣(下同)5,598,187元。原告上開各項訴之聲明,自經濟 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訴訟標 的價額應僅以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數額為準,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為5,598,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 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102,200元 1 利息 2,102,200元 105年10月30日 110年7月19日 (4+263/365) 20% 1,984,707元 2 利息 2,102,200元 110年7月20日 115年1月15日 (4+180/365) 16% 1,511,280元 小計 3,495,987元 合計 5,598,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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