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國字第1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國家賠償等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統編:96979933)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國字第11號
原 告 張○恩
顏○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
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
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
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
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
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
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出賠償義務機
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經本院
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
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
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9至5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
詢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3至
61頁),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85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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