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21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07720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 住○上 被 告 楊○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9,338 元,及其中511,269元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9.99%計算之利息...」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 住○上
被 告 楊○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9,338
元,及其中511,269元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9.99%計算之利息(115年度司促字第7255號卷第3、5頁),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9,758元(計算式:519,338元+詳如
附表所示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16日止之利息420元=519,7
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6,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 利息 511,269元 115年3月14日 115年3月16日 (3/365) 9.99% 419.8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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