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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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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拍字第17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24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代 理 人 王○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永行 債 務 人 永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永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與債務人永德開發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 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 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 定新臺幣6,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民國143年10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於民國113年11月5日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永德開發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永行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7 ,2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5年2月28日之本票乙紙。詎聲 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新臺幣4, 4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 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本票乙紙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 太順 54 5,564.83 100000分之39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76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十三層:87.34 合計:87.34 陽台:13.04 雨遮:3.71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3 共有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3,055.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7(含停車位編號26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8)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4,905.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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