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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5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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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訴字第58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83號 原 告 呂○超 被 告 朱○彤 林○婕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献 訴訟代理人 賴○星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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