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58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07720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83號
原 告 呂○超
被 告 朱○彤
林○婕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献
訴訟代理人 賴○星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智嘉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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