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6967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7079912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696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 非訟代理人 湯淑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海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413,711元如何計算而 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 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 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 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 滾入原...」
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696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
非訟代理人 湯淑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海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413,711元如何計算而
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
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
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
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
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
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
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
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銀行法47條之1參
照)】。
二、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三、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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