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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拍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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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拍字第68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3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代 理 人 李○宏 相 對 人 莊○春 關 係 人 許金瑞即大輪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靖雯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關係人許金瑞即大輪 水電工程行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 9,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3年8 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契約所定,經登 記在案。嗣關係人許金瑞即大輪水電工程行於114年5月27日 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14年10月8日面額9,252,000元之本票。 詎聲請人屆期提示,尚有6,968,000元未獲付款,經屢向關 係人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5年4月9日新院瑞民政1 15司拍68字第14117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 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 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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