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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1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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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訴字第104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返還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6萬9,959元,及自民國114年1 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0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 訴訟代理人 林○宏 被 告 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頤 被 告 洪○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6萬9,959元,及自民國114年1 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萬8,527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民國11 5年6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益公司) 先後於110年9月13日、111年2月7日均邀同被告蔡○頤、洪 榮志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各300萬元 ,共計600萬元,借款期間、利息計算方式、本息攤付方式 、逾期違約金等約定則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債務人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 告三益公司自114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是依上開約 定,所有借款視為到期,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清償借款之責。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226萬9,95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三益公司、蔡○頤、洪○志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 證資料查詢單、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明細表等件影本為 證,經核並無不符。至於被告三益公司、蔡○頤、洪○志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 之主張,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 益公司、蔡○頤、洪○志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宏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日期及金額 (新臺幣) 借款期間 利息計算方式 本息攤付方式 違約金 1 110年9月13日 借款300萬元 自110年9月13日起 至117年9月13日止 自110年9月1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0%固定計息,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7年9月13日止依合作金庫銀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66%計息計付(目前為3.378%)。 自110年9月13日起至111年9月13日止,按月付息;另自111年9月13日起至117年9月13日止,再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遲延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遲延利率20%計付 2 111年2月7日 借款300萬元 自111年2月7日起 至116年2月7日止 自111年2月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5%固定計息,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6年2月7日止依合作金庫銀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66%計息計付(目前為3.378%)。 自111年2月7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遲延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遲延利率20%計付 附表二: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及遲延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1 14萬8,873元 3.378% 自114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34萬1,147元 2 15萬5,897元 3.378% 自114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2萬4,042元 合計 226萬9,959元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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