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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附件所列融資租賃業者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金融服務業,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從事該等業務及其所生金融消費爭議,適用該法規定;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金管法字第11501908422號)--預告期間:2026.02.25~2026.3.3
- •融資租賃業者若承作以自然人為對象的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等業務,將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
- •本次預告的生效日期為中華民國115年3月15日,旨在強化對從事類似融資性質業務的業者及其產生的金融消費爭議進行保護。
- •此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發布的預告,旨在擴大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適用範圍。
2026-02-23
三商美邦人壽因113年底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達保險法規定之資本適足等級,且未能依所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積極落實辦理,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1款第1目、第3目及第2款第1目、第7目規定,令該公司於114年底前完成113年8月30日提報之資本強化計畫,並令該公司於一個月內新增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之資本強化計畫,及限制該公司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直至該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以及令該公司調降董事長翁〇〇114年度所有報酬至113年度對翁董事長支給之所有報酬之70%,為期一年。
- •保險業應維持其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該公司113年底資本適足率為136.30%,屬「資本顯著不足」等級。
- •監管機構要求該公司於114年底前完成原資本強化計畫,並於一個月內提報新的具體計畫。
- •即日起,該公司限制新增不動產投資,直至資本適足率恢復法定標準並經核准。
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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