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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公司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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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理
2025-07-30
三商美邦人壽因113年底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達保險法規定之資本適足等級,且未能依所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積極落實辦理,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1款第1目、第3目及第2款第1目、第7目規定,令該公司於114年底前完成113年8月30日提報之資本強化計畫,並令該公司於一個月內新增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之資本強化計畫,及限制該公司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直至該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以及令該公司調降董事長翁〇〇114年度所有報酬至113年度對翁董事長支給之所有報酬之70%,為期一年。
台灣保險業監管措施,限制壽險公司新增不動產投資,直至資本適足率改善。影響短期不動產投資活動,長期有利產業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