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聞

預告「附件所列融資租賃業者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金融服務業,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從事該等業務及其所生金融消費爭議,適用該法規定;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金管法字第11501908422號)--預告期間:2026.02.25~2026.3.3

摘要

  • 融資租賃業者若承作以自然人為對象的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等業務,將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
  • 本次預告的生效日期為中華民國115年3月15日,旨在強化對從事類似融資性質業務的業者及其產生的金融消費爭議進行保護。
  • 此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發布的預告,旨在擴大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適用範圍。
政策實務解析:本公告旨在預告將特定融資租賃業者及其從事之業務,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範圍。此類業者涵蓋以自然人為對象的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以及其他具類似融資性質的業務。此舉意在使這些業務所衍生的金融消費爭議,亦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以提升消費者權益保障。本次公告預計自115年3月15日生效,且前已有部分融資租賃業者依循此類政策納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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