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樸建設「一屋二賣」案二審判決解析
「TWProbe 編輯部」先前曾深度分析此案(112-重訴-720),揭露了新樸建設如何將三名買家已用 2,400 萬「柬埔寨投資款」換購的「新樸文藝」三戶預售屋,惡意轉賣給第三方,導致原買家權益受損。一審判決新樸建設敗訴後,其將希望寄託於二審上訴,並提出更為複雜的法律抗辯,試圖否認付款事實。然而,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讓新樸建設的所有辯詞逐一被駁斥。
判決重點概述 (Key Takeaways)
新樸建設一屋二賣案二審敗訴。上訴人新樸建設因「新樸文藝」建案同一房屋二次出售,遭一審判決賠償三位買家共 3,073.5 萬元,本息合計。對判決不服,新樸建設提起上訴,但臺灣高等法院於 114 年 7 月 15 日駁回上訴,再度敗訴。
一、關鍵裁定與法院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不僅完全認同一審法院的見解,更進一步駁斥了新樸建設在二審中提出的兩大新抗辯:
法院駁斥「柬埔寨脫罪」抗辯
臺灣高等法院詳細解讀合約,認定新樸建設(法定代理人朱 O 民)就是柬埔寨案的「實質賣方」,有權解除該契約並將 2,400 萬價金用於「換購」台灣房產,其「無權解除」的抗辯不被採信。
法院駁斥「停止條件」抗辯
高等法院認定「換購」協議在 109 年 3 月 17 日簽約時即已成立,新樸建設辯稱合約附有「停止條件」(需等 LMPI 公司返還價金才生效)的說法,毫無根據。
法院駁回「酌減違約金」之請求
法院同時駁回了新樸建設要求「酌減 15% 違約金」的請求,指出 15% 已是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且新樸建設惡意一屋二賣獲利更高,並無酌減空間。
二、判決書解析:新樸建設抗辯,如何被臺灣高等法院逐一駁斥?
面對一審 3,073.5 萬的高額判賠,新樸建設在二審提出了主要防禦論點。然而,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陳 O 儀、宋 O 瑋、廖 O 伶)的判決書,對這些抗辯幾乎是全數駁回。
- 抗辯一:主張非柬埔寨案賣方,無權解除契約
新樸建設辯稱:柬埔寨案的賣方是 LMPI 公司,其僅為受委託的「興建方」,無權解除 LMPI 的合約,亦無權將 LMPI 的 2,400 萬價金用於抵付「新樸文藝」的購屋款。
法院裁定:合約條款明確,認定新樸建設即為實質賣方。- 誰有權解約?合約第 16 條明定:乙方(新樸)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價金。
- 誰負責退款?第 15 條明定:乙方(新樸)需將已繳款退還買方。
- 誰辦理交屋?第 10、11、12 條均由乙方(新樸)負責通知與辦理移轉。
- 附件證明:附件四明確寫明買方向「新樸建設有限公司」訂購房地。
- 抗辯二:主張合約附有停止條件,尚未生效
新樸建設辯稱:「換購」協議存在「停止條件」,需待 LMPI 公司返還 2,400 萬價金後,買賣契約方能生效。
法院裁定:合約未載明停止條件,證人證詞亦不支持。- 合約中並未載明任何停止條件。
- 經辦銷售人員作證:新樸法定代理人朱 O 民並未指示加入「停止條件」條款。
- 證人誤解與買賣契約效力無關:證人以為「要等錢進來」僅與內部獎金制度相關,與契約的法律效力無涉。
- 結論:無證據證明雙方合意加入停止條件,契約於簽訂當日即已成立生效。
- 抗辯三:主張買家未以現金支付,不應負擔利息
新樸建設辯稱:買家以「債權抵付」方式支付款項,不應視為現金給付,因此不應負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