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約與一般約的核心差異
在台灣賣房,屋主通常會面臨選擇「專任委託」或「一般委託」。這兩者的核心差異在於排他性與違約金的認定。
- 專任委託:在合約期間內,只能由該房仲銷售。屋主自己找到買家,或是委託其他仲介成交,都算違約,必須支付高額違約金(通常為成交價的 4% 或委託價的 4%)。
- 一般委託:屋主可以同時委託多家房仲銷售,也可以自己找買家。誰先成交,仲介費就給誰。
為什麼房仲喜歡洗專任約?
房仲花費時間與廣告費行銷您的物件,自然不希望被同業「割韭菜」。簽訂專任約可以確保他們投入的資源能轉換為業績。因此,對於專任約的物件,房仲通常會:
1. 投入更多的廣告預算(如:VR看屋、高階實體派報)。
2. 在買賣雙方議價時,更積極地幫屋主守住底價。
違約金陷阱破解
許多屋主在簽約時沒有看清楚條款,導致後續面臨高額違約金。常見的違約金地雷包括:
1. 委託期間內,屋主自行出售。
2. 委託期滿後幾個月內,與曾經來看過屋的買方私下成交(防堵私下成交條款)。
3. 房仲已找到符合底價的買方,但屋主反悔不賣。
給屋主的實務建議
如果您不急著賣,且物件本身條件優良(如:稀有格局、地段佳),建議先簽一般委託試水溫。
如果您急需資金,或是物件需要大幅度的包裝與行銷,則可以考慮簽訂短期的專任委託(例如:一個月或兩個月),並在合約中明定相關保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