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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6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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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6034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3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 代 理 人 陳○謙 債 務 人 余○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43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17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

本裁判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3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 代 理 人 陳○謙 債 務 人 余○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43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17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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