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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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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斌 債 務 人 洪○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771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 萬分之5.4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

本裁判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斌 債 務 人 洪○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771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 萬分之5.4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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