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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59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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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5994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9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真 債 務 人 洪○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41,314元,及自民國115年 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7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42,518元,及自民國115年 3月29日...

本裁判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9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真 債 務 人 洪○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41,314元,及自民國115年 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7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42,518元,及自民國115年 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6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7,690元,及自民國115年6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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