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898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3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92856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9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琦 代 理 人 王○蓉 債 務 人 石○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7,4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
本裁判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9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琦
代 理 人 王○蓉
債 務 人 石○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7,4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民國) 001 177,495元 115年4月4日 12.74 115年5月5日起至115年6月4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2,641元,按年息百分之1.274計算。 115年6月5日起至115年7月4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5,310元按年息百分之1.274計算。 115年7月5日起至115年8月4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8,007元,按年息百分之1.274計算。 115年8月5日起至115年11月4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77,495元,按年息百分之1.274計算。 115年11月5日起至116年2月4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77,495元,按年息百分之2.54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 (每月為一期)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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