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侯○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參佰貳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5月 27日向債權人借款68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7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本裁判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侯○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參佰貳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5月
27日向債權人借款68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7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9,480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
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
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
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
2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21%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2,840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
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
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
陳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2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480元 侯○廷 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3% 002 新臺幣162840元 侯○廷 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2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480元 侯○廷 暨自民國115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62840元 侯○廷 暨自民國115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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