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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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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賴○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 自民國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24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 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

本裁判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2026-06-01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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